投稿指南
一、稿件要求: 1、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、购买体验、性能详析等文章。要求稿件论点中立,论述详实,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。文章体裁不限,字数不限。 2、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(*.txt)。如果是文本文件,请注明插图位置。插图应清晰可辨,可保存为*.jpg、*.gif格式。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,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,而将插图另存,并注明插图位置。 3、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,最好压缩后发送。 4、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。例如句号为。而不是.。 5、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(真实姓名、笔名)、详细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、E-mail地址等,以便联系。 6、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。 7、我们对有一稿多投、剽窃或抄袭行为者,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、经济责任的权利。 二、投稿方式: 1、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。 2、 编译的稿件,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。 3、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、稿件著作权: 1、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,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,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。 2、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,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。 3、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、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。 4、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,即不允许一稿多投。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,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。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。 5、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: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、复制、摘编、表演、播放、展览、发行、摄制电影、电视、录像制品、录制录音制品、制作数字化制品、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编辑,以及出版、许可其他媒体、网站及单位转载、摘编、播放、录制、翻译、注释、编辑、改编、摄制。 6、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,未经我方许可,任何网站、媒体、组织不得转载、摘编其作品。

田藏契约文书粹编山西契约校读札记

来源:山西农经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期刊导读 时间:2021-03-11
作者:网站采编
关键词:
摘要:《田藏契约文书粹编》中部分契约或字迹潦草难认,或校对有误,或现异体俗字。该书在民俗学、法学、史学等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,然录文错误可能会使读者产生理解上的偏差

《田藏契约文书粹编》中部分契约或字迹潦草难认,或校对有误,或现异体俗字。该书在民俗学、法学、史学等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,然录文错误可能会使读者产生理解上的偏差。为了向学界提供更精确的研究性原始材料,本文按照契约的编号顺序,对该书中山西契约部分进行校读。

1.契34《清乾隆二十三年(1758)温大林卖地契》(洪洞,山西),18页

“其地四至开明,今立死契卖与本里本甲刘溪禄名下为死业耕种,言定时价银七两整。”

按:“溪”字误,图版正作“”,此当为“漢”字。古籍中“艹”头手书往往省写作“”,如《清同治十三年十二月程应宾立坟地交业据》:“左右手、祭台等随据交割。”[2]《清嘉庆拾捌年拾月贰拾都陆图吴连枝立卖田契》:“内本家存留壹秤葬风水用。”[3]《咸丰十年冯姓汪王会立卖契》:“凭中冯朝、冯发德、冯兴圣。”[4]23上揭契约中“護”的“艹”头手书正作“”形,可证。又如“草”字,《杨领包断卖油山字》:“左凭草坡,右凭文堵油山。”[5]236《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[休宁]吴叶氏等立出当草田据》:“立出佃田人吴叶氏,率媳吴周氏,今将……皈(板)田壹坵……出佃与游有福承种。”[6]261其“艹”头手书亦作“”形,可参。而“溪”字在手写时,其右边构字部件一般不会作“”形。契约文书中亦有“溪”的手写字形,如《清道光元年正月二十八日孙松友断卖杉木约》:“坐落地名乌再丹‘’边一块……”[7]222《清道光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姜翻绞断卖山场杉木约》:“自愿将到乌地头杉木山场一块出卖与……”[7]35《清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龙长生断卖杉木约》[7]220、《清嘉庆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陆光潮卖杉木约》[7]16可参。

2.契35《清乾隆二十七年(1762)梁世道与梁世典换地二契》(稷山,山西),18页

(1)“世典将崔子坡上地二亩五分,换与本户梁世道永远为业。”

按:上契录文中的“典”字误,图版作“”,此当为“興”字的草书无疑,故应为“世兴将崔子坡上地二亩五分,换与本户梁世道永远为业。”“”同“兴”[8]244,为“兴”字俗体字。宋元以后,民间的书写也多出现“”形。如《咸丰十年冯姓汪王会立卖契》:“立卖明科田文契人冯朝立、让等……”[4]《清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姜永兴断卖栽手字》:“立断卖栽手人本寨姜永,为因缺少银用……出卖与姜恩瑞名下承买为业。”[5]121

(2)“世典将崔子坡上地二亩五分,换与本户梁世道永远为业。”

按:“上”字误,图版正作“”,应为上一字“坡”字的重文形式,故此字应为“坡”字。该句应校为:“世兴将崔子坡坡地二亩五分,换与本户梁世道永远为业。”在手写体中,常将重复的第二字简写为“”或“”。如《清咸丰十一年(1861)郝崇明、郝崇昌卖地连二契》(绛州,山西):“东至尚思思,南至道,北至尚熬,西至尚熬娃四至分明。”《清咸丰十年(1860)尚生明卖地连二契》(绛州,山西):“今将自己村东井平地一段,其地南北畛。西至尚憨,东至尚守义,南至道,北至尚小锁,四至分明。”此句中“”实为前一个字“憨”的重文符号。而原文失录一个“憨”字,盖因校者不明“”为手写体中常见的重文符号所致。

3.契64《清乾隆五十七年(1792)柴刘氏同子通顺卖地基连二契》(太平,山西),31页

“管见人:毛国柱、王典宇、赵云飞、杨进义、刘启才。”

按:“典”字误,图版正作“”,当为“兴”,故应为“王兴宇”。前文已有论述,此不赘。

4.契84《清嘉庆十九年(1814)柴春太卖地连二契》(太平,山西),41页

“同中公估时值价元系银二十两,当日银业两交,并无短少。”

按:“元系”为误,图版正作“”,此二字应解为“元丝”。“系”为“絲”的简省俗写。“元丝银”为近代广泛使用的货币银之一,故“元丝”为一专业术语。“絲”的俗写“系”契约文书中经见,如《万历十六年(1588)休宁程大意卖地并屋赤契》:“其地并屋门壁俱全……尽行立契出卖与名下为业,本家并无毛(毫)存留。”《清道光二十四年(1844)二月查敦五立推单》:“计田税肆分壹厘叁毫叁正。”《民国十五年(1926)十月歙县鲍门许氏等立杜卖大小买田赤契附民国十七年三月验契纸》:“其税尽出,并无忽留存。”在手写形式中,“元系”或“元银”两字有时合写成一字,如《清道光二十三年(1843)柴李氏卖地连二契》(太平,山西):“同中公估时价银五十七两整。”《清道光二十八年(1848)马国柱、马国福卖地连二契》(太平,山西):“同中言定,共作时值价银四十五两整。”《道光十四年(1834)五月二十七姜氏卧婶,之辉母子卖木契》:“凭中议定价九钱,亲手领用。”《道光十四年六月初五姜昌厚卖山契》:“今将卖与尚绍熊名下承买为业,当面价六钱三分。”“元系”不论是合写成一个字还是分开写,均表示“元丝”银之意。若“元银”合写成“”,且“”后面还有“银”字,则可将“元银”二字释为“纹”,即“银”释为“纹银”。

文章来源:《山西农经》 网址: http://www.sxnjzzs.cn/qikandaodu/2021/0311/662.html



上一篇:我家的语言
下一篇:完善地方养老服务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对策研究以

山西农经投稿 | 山西农经编辑部| 山西农经版面费 | 山西农经论文发表 | 山西农经最新目录
Copyright © 2018 《山西农经》杂志社 版权所有
投稿电话: 投稿邮箱: